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1执恢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川C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川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川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登记所有川C**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享有应收账款4699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川C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川C**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川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登记所有川C**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4699980元,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