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1执恢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08914.40元、利息15337444.78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金37608914.40元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限额不超过70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496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0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667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