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6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8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大佛路190号附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位于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2-85号仓储用房;荣县乐德镇东南街129号、13号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东街240-1号、240-2号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曹家街61号商业服务房屋;荣县复兴乡新街39号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2-85号仓储用房;荣县乐德镇东南街129号、13号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东街240-1号、240-2号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曹家街61号商业服务房屋;荣县复兴乡新街39号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XX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