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1执恢1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0.891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4968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1号(建筑面积36.72平方米)、2-2号(建筑面积2664.01平方米)、2-3号(建筑面积3106.93平方米)、2-4号(建筑面积111平方米)、2-5号(建筑面积1117.67平方米)、2-6号(建筑面积1444.4平方米)、2-7号(建筑面积2474.44平方米)、2-8号(建筑面积178.56平方米)、2-9号(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2-10号(建筑面积23.4平方米)、2-11号(建筑面积20874.47平方米)工业用房及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号[使用权面积48492.4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1号(建筑面积36.72平方米)、2-2号(建筑面积2664.01平方米)、2-3号(建筑面积3106.93平方米)、2-4号(建筑面积111平方米)、2-5号(建筑面积1117.67平方米)、2-6号(建筑面积1444.4平方米)、2-7号(建筑面积2474.44平方米)、2-8号(建筑面积178.56平方米)、2-9号(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2-10号(建筑面积23.4平方米)、2-11号(建筑面积20874.47平方米)工业用房及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号[使用权面积48492.4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