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1执恢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生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6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8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大佛路190号附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中57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6264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51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2-85号(建筑面积5963.04平方米)仓储用房;荣县乐德镇东南街129号(建筑面积676.53平方米)、13号(建筑面积2004.1平方米)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东街240-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9.37平方米、514.3平方米)、240-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64.56平方米、743.66平方米)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曹家街61号(建筑面积605平方米)商业服务房屋;荣县复兴乡新街39号(建筑面积1418.34平方米)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东桥街322-85号(建筑面积5963.04平方米)仓储用房;
二、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乐德镇东南街129号(建筑面积676.53平方米)、13号(建筑面积2004.1平方米)工业用房;
三、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河口镇东街240-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9.37平方米、514.3平方米)、240-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64.56平方米、743.66平方米)工业用房,荣县河口镇曹家街61号(建筑面积605平方米)商业服务房屋;
四、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县复兴乡新街39号(建筑面积1418.34平方米)工业用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