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72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荣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荣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