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72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荣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荣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荣县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