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615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沧州市献县淮镇西南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