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7民初772号
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金龙
书记员  尹国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