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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惠州市惠城区翰森印刷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民辖3号
原告:广东省惠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101号。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翰森印刷厂,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
原告广东省惠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翰森印刷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存在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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