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754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