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754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