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菏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91民初1424号之二 原告:菏泽聚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双庙村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四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丹阳街道长江路天安国际大厦14楼140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聚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四飞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聚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四飞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聚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聚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四飞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52元,减半收取计24426元,由原告菏泽聚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