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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大连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249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儋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就劳务报酬达成协议为由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民事诉权的自行处分,且该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吉飘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