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9914号
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XX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委员会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XX委员会、杭州市XX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