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2002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港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2NK7H3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8752441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资阳港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工程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20民终9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工程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