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1民初7095号
原告: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盐港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城东社区村委内。
负责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县府路69-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14元,减半收取计4370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8707元,由江苏麒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