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幸福路原农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寨羽,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执行尼勒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尼劳人仲字(2020)44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不服尼勒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并于2021年1月12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诉讼。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限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限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尼勒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尼劳人仲字(2020)44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赛达合买提

审  判  员   程 海 军

审  判  员   叶斯波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雅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