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县司法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霜,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司法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努斯别克阿吾提,系该局局长。
被告:***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县。
法定代表人:权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春红,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霆,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第三人:霍尔果斯市鑫盛勤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2团。
法定代表人:李霆,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司法局、***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霆、第三人霍尔果斯市鑫盛勤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县司法局、***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霆、第三人霍尔果斯市鑫盛勤德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对***县司法局、***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县司法局、***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唐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司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