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融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9606号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舒怡,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解放路建设局办公楼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8576248017M。
法定代表人:林宾。
被申请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尼勒克县解放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8MA77A31D1E。
法定代表人:马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6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624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申请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谭芳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匡 亮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