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8财保31号
申请人:伊犁金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重庆路朝**中杰·新城**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马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金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信用社账户为×××的存款46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向我院提供了保全金额46万元的诉讼保全担保的保单函,为申请人伊犁金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金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路信用社账户为×××的存款46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伊犁金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聂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