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舒怡,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建设局办公楼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林宾。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马萍。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融创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0)湘0104执6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0×××48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0×××48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0×××48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