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成都分院,候联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成都分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幢20楼201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成都分院、岳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