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608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6912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隐镇大隐商贸城6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6604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