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608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6912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隐镇大隐商贸城6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660485。 法定代表人:杨济成。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