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546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爱法,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隐镇大隐商贸城6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660485。
法定代表人:杨济成。
第三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6912U。
法定代表人:吕临城。
原告***与被告***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2023年3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裴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鲁彦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