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南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招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南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