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民申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重新审理并改判被申请人偿还剩余农民工劳务费20,997.54元和诉讼费以及利息。主要理由: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施工人工费,没有按签字的付款单子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