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24民初474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移铁通丹东分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