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92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998720,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安图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5553784102,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街道经综路14-1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