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03执1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宋家洼南、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壹座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5号1幢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168250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与新华侨北街交汇处东南角光明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JA3H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壹座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扣除执行费已全部向你发放,冻结日期为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