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寨头村(新湖工业园区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黄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丰田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