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硕康农资店,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蔬菜所小区****。
经营者:师军,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农资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新疆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圣人涧镇寨头村
法定代表人:黄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增彦,男,1962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涧镇。
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硕康农资店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侯增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硕康农资店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硕康农资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河子市北泉镇硕康农资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272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硕康农资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胡春红
审 判 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金玲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