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6916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177元,该款由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