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6916号
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昆山市鹿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