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225号
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委会五街八巷26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179364XT。
法定代表人:尹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婷,广东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华,广东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岭岚花园碧翠轩32号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2621301U。
负责人:欧国标。
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利路99号6栋物业大厦第20层自编20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59159。
法定代表人:温文俊。
第三人:佛山市森力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大道14号C座学术交流中心104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7921542W。
法定代表人:林雀。
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森力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俞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