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8596号
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委会五街八巷26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尹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婷,广东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华,广东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岭岚花园碧翠轩32号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欧国标。
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48号地4号厂房5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温文俊。
第三人:佛山市森力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葛岸大道14号C座学术交流中心104号。
法定代表人:林雀。
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森力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森力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森力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诺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