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伊司顿酒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2民初2393号
申请人: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339723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伊司顿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89、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4908977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伊司顿酒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伊司顿酒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伊司顿酒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