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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5609.00元。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本院作出(2020)鄂1022执445号司惩之一拘留决定书,拟对**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新冠××疫情影响拘留措施未能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车辆一台,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819.42元,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此后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