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5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修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5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询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000元,截至2021年3月24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6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