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区三坑镇矮车村委会“革命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2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北省公安县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2040号裁决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灿
审判员 齐彬彬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