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村委会“革命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20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038.9元,并于2021年9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邮件因无人接收逾期被退回。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予以惩戒。本院拟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拘留措施未能实施。
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