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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村委会“革命岗”。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243071X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5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海口上诉人的住处达成口头协议,随即按口头协议履行。交货履行地是在海口,验收货物和付款均在海口,海口就是合同的履行地,又是被告所在地。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货款已进行对账确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635015元及逾期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