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3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村委会革命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82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826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天骄建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另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40000元,对于余下欠款48262元、利息及***行金,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8262元定于2023年1月15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行金的追收。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803执23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