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4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西南工业园兴业五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703581。 法人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村委会“革命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243071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原告台昌树脂(佛山)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反诉原告广东筑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