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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某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财保1025号 申请人:北京一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四合新村西侧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一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冻结财产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一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