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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某分公司、巴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8民初158号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负责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邓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某分公司与被告巴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买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