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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某某与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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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2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0802996G,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55号第33幢46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永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圣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史福宜
书记员 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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