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2852号之一
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元、财产保全费1,415元,合计3,354元,由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