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2852号
申请人: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178,94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