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968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年9月6日,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 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