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290号
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运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瑞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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